首页 资讯 正文

买了“责任统筹”,侵权人可以免责吗?

体育正文 70 0

买了“责任统筹”,侵权人可以免责吗?

买了“责任统筹”,侵权人可以免责吗?

姚雯/漫画

一场突如其来的(de)车祸导致张(zhāng)大姐左腿伤残,又因为所谓的第三者责任统筹合同让她陷入“赢了官司拿不到钱”的困境,经(jīng)检察机关依法监督,这起赔偿案终获改判。近日(jìnrì),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检察官(jiǎncháguān)回访了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当事人张大姐。张大姐告诉检察官:“我已经拿到了部分赔偿,安装了假肢,基本生活也有了保障。”

2021年(nián)1月,张大(dà)姐骑电动车途中被突然右转弯的大货车撞倒并碾轧,导致左腿截肢,经鉴定为六级伤残。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。此前,王某的货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,在乙汽车(qìchē)服务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统筹。案发后,张大姐将王某及上述两家公司告上法庭(fǎtíng),要求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假肢安装费(ānzhuāngfèi)、后续康复费等共计120余万元(yúwànyuán)。

同年6月,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,认定张大姐的损失总计(zǒngjì)为112万余元,由王某投保的甲保险公司在(zài)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元(wànyuán),乙汽车服务公司在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内赔偿(péicháng)100万元,免除肇事司机王某的赔偿责任。

然而,除了甲保险公司赔付的(de)12万元外,张大姐迟迟没有(méiyǒu)拿到剩余的赔偿款。经向法院申请执行,她发现乙汽车服务公司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(kěgōngzhíxíng)的财产。

“100万元的赔偿款没有着落,肇事(zhàoshì)司机也不用赔,这钱到(dào)底该(gāi)找谁要啊!”2024年1月,张大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淮安市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。

受理案件后,检察官把调查目光集中在第三者责任(zérèn)统筹上。“第三者责任统筹到底是不是(shìbúshì)保险?”保险法规定,设立保险公司需经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(jīgòu)批准,并列明了严格的准入条件,目的就是保障理赔(lǐpéi)能力。而乙(yǐ)汽车(qìchē)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,其经营范围不包含财产损失保险、责任保险(zérènbǎoxiǎn)等业务,设立时也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,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均不符合法定要求。经查(jīngchá),截至2024年2月,该公司在全国涉及700余个诉讼,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100余次,并没有赔偿能力。

第三者责任统筹(tǒngchóu)实质上是运输企业之间的“行业互助协议”,目的是提高运输企业的抗风险能力,并不是真正的保险。然而,乙汽车(qìchē)服务公司(fúwùgōngsī)却利用司机(sījī)贪便宜的心理,以“保费仅是商业险的一半(yíbàn)”为噱头,诱导司机“投保”。检察官告诉记者,这种行为不仅让司机误以为转移了风险,更让受害人陷入“赢了判决执行难”的困境。

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(guīdìng),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(de),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(qiángzhìbǎoxiǎn)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(yǔyǐ)赔偿;不足部分,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;仍然不足或者(huòzhě)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,由侵权人赔偿。

该案中,乙汽车服务公司并非保险机构,所谓的(de)第三者责任统筹并非保险。原审法院据此判令乙汽车服务公司赔偿张(zhāng)大姐损失,并驳回张大姐要求侵权人王某承担(chéngdān)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,属于适用法律错误。

2024年4月,经下级检察机关提请,淮安市(huáiānshì)检察院依法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(tíchū)抗诉,法院再审后改判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(zérèn)100万元。同年10月,王某和张大姐达成赔偿协议。

目前,张大姐(dàjiě)已拿到赔偿款56万元,剩余赔偿款由王某每月给付张大姐2200元,直至全部(quánbù)赔偿到位。

案件办结(bànjié)后,淮安市检察机关联合交通部门,向营运车主群体开展“警惕(jǐngtì)空壳统筹”专项普法,提醒车主第三者责任统筹不是(búshì)保险,引导(yǐndǎo)他们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,真正筑牢法律防护网。

第三者责任(zérèn)统筹不是保险

第三者责任统筹是(shì)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(de)一种互助(hùzhù)行为,车主或运输公司交纳(jiāonà)费用后,经营第三者责任统筹业务的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事故赔偿保障,对成员车辆在交通事故中(zhōng)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,共同抵御风险。不过,第三者责任统筹不属于保险,也未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可。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(rènwéi),第三者责任统筹合同为普通民事合同,不适用保险法相关规定。

本案中,乙汽车服务公司在推销第三者责任(zérèn)(zérèn)统筹业务时将“统筹”模糊为“保险”,进而以低价诱导肇事司机(sījī)王某(wángmǒu)购买。检察机关对原审法院将第三者责任统筹错误(cuòwù)认定为商业保险,并错误认定赔偿主体的判决依法监督,让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,有力维护了张大姐的合法权益。

(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(rénmínjiǎncháyuàn)检察官 孟海洋)

(来源:检察日报·法治新闻版 作者(zuòzhě):管莹 张珍 李若曦)

买了“责任统筹”,侵权人可以免责吗?

欢迎 发表评论:

评论列表

暂时没有评论

暂无评论,快抢沙发吧~